孝建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管理,强化资质审批和建筑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建文[2019]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在全市开展2019度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孝感市辖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是(建市[2014]159号)出台后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市内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市内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自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公布。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及对市直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受检企业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技术装备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并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企业将自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市直企业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底前将《2019年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检查。7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实施核查,并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抽查核实,根据核查情况综合作出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受检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检查,原则上应在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所辖地区内抽选在建工程项目,且抽选的项目数量不应超过2项。8月10日前,市住建局组织专班人员对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数量不超过2项。
五、检查方法
(一)资质标准条件达标情况。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对于各类别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其主要人员指标按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
(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别通过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按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
(三)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已在一体化平台完成基本信息登记,所登记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系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用于资质标准达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主要人员是否在一体化平台登记。
(四)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情况。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要求。
六、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经营情况异常企业”三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受检的工程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受检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受检企业对住建部门所作出的监督检查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相关法律文书下达后15日内,向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申诉内容,重新核实,对于错误的监督检查结论应当及时纠正。
七、结果应用
(一)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住建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级住建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并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住建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对不符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2、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须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4、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由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该标识的住建部门申请取消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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